麻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山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政办规〔2024〕6号
麻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山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山镇、街道办,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麻山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麻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麻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30份
麻山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2镇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警级别及发布
3.2预防预警信息
3.3预防预警行动
3.4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一级应急响应
4.3二级应急响应
4.4三级应急响应
4.5四级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水毁工程修复
6.4灾后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起草与修订
7.3责任追究
7.4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区洪水灾害防御工作,确保河流、水库、城区、主要交通干线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洪水灾害防范与处置,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防洪安全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洪水灾害应急预案》《鸡西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麻山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一般及以上洪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洪水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当洪水灾害发生时,要把抢救和疏散危难人员作为第一要务,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2)坚持分级负责原则。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原则。防汛以人员和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防抗结合。
(4)坚持因地制宜原则。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防汛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汛工作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5 灾害分级
按照洪水灾害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洪水灾害划分为特大洪水灾害(一级)、大洪水灾害(二级)、较大洪水灾害(三级)、一般洪水灾害(四级)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
1.5.1 特大洪水灾害(一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洪水灾害。
(1)牤牛河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支流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水库发生垮坝;
(4)城区堤防发生决口;
1.5.2 大洪水灾害(二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洪水灾害。
(1)牤牛河发生大洪水;
(2)多个支流流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水库发生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
(4)多个村屯发生严重内涝灾害;
1.5.3 较大洪水灾害(三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洪水灾害。
(1)牤牛河发生较大洪水或者多条支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时;
(2)多个村屯同时发生较严重洪涝灾害;
(3)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1.5.4 一般洪水灾害(四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洪水灾害。
(1)牤牛河发生一般洪水或者多条小河同时发生洪水;
(2)多个村屯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3)水库发生险情;
根据上述等级的划分和实际情况分析我区可能出现三、四级洪水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镇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防汛工作。
2.1 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下同)负责领导、组织全区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防指办,下同)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1 区防指组成
总 指 挥:区政府区长
第一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安全副区长
常务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
副 总 指 挥:区人武部政委
区政府副区长
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麻山镇、街道办、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审计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信访局、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产服务中心、麻山林场、绿海林场、区统计局、区人社局、区政府办公室、鸡西市自来水公司麻山分公司、中石油麻山加油站、麻山粮库、麻山农电所、区医院、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网通公司、西麻山火车站。
2.1.2 区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法规、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全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灾情、工情信息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防御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区长)负责区防指全面工作。
第一副总指挥(分管安全副区长)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负责全区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安排部署。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农业副区长)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负责全区河湖库及山洪灾害的防汛工作,负责农村防汛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协调工作。
副总指挥(人武部政委)协助总指挥协调、调度民兵预备役参加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分管工业副区长)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负责全区各厂矿防汛工作,保证企业人员及财产安全。
副总指挥(分管文教、卫生副区长)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负责医疗救治伤员、转移学校师生工作。
副总指挥(公安分局局长) 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负责维持防汛期间的社会秩序,打击一切破坏防汛设备和器材的不法分子,保证全区社会稳定和财产安全。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麻山镇。负责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督促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制定;督促有防山洪任务的制定山洪灾害防御预案;防洪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水利和防汛技术支持,组织落实全镇应急度汛工程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2)区纪检委。监督检查防汛物资使用及各部门防汛期间职权使用情况。
(3)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宣传报道,正确把握防汛抢险宣传工作导向。
(4)区发改局。负责重点防洪工程建设与水毁工程修复计划。负责灾区生活物资供应保障工作。
(5)区工信局。负责组织区域内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洪抢险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保证及时供应,参与紧急抗洪抢险应急物资采购。
(6)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掌握农业洪涝灾害情况,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发布预报,并及时向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负责监测河、库等水雨情形势,及时提供各类水文信息,为防汛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全区防洪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水利和防汛技术支持,组织落实全区应急度汛工程及水毁工程修复建设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全区防汛、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监督检查资金使用。
(8)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和安全教育工作,检查、消除防汛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和教师人身安全。
(10)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城镇内涝防御和城镇排水等基础设施度汛安全工作。负责灾区危房普查和受灾群众居住安全,协调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做好防汛工作。
(1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防汛日常工作,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坝汛期安全度汛工作,组织防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核查群众受灾情况,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协调防汛和抢险救灾物资,保证及时供应;负责地震预测预报,及时向区防指及水库大坝管理单位通报地震测报情况。
(1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麻山分局。负责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监测、防治;负责协调保障防汛木材需求等工作。
(13)区道路运输管理站。负责为紧急抢险物资和撤离危险区人员提供必要的车辆等运输工具。
(1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5)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汛期社会治安工作,保障防洪、水利工程设施安全及群众安全转移,组织落实防汛抢险爆破炸药和专业爆破人员。
(16)区公安交警大队。负责防汛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汛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17)区消防救援支队。承担急、难、险、重和突发性洪涝灾害抢险与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防洪抢险行动。
(18)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抗洪抢险骨干预备役民兵队伍,承担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
(19)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域内疏散、安置受灾群众和救灾物资的发放。
(20)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电信公司。负责保障畅通的信息发布和灾后通信设施的恢复。
(21)农电局麻山农电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抢排渍涝和应急救援供电保障。
(22)火车站。负责辖区铁路系统工程设施和铁路居民区安全度汛工作,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铁路运输工作。
区防指组织机构成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区防指成员变化进行调整。
2.1.4 区防指办职责
区防指办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职责:贯彻区防指决定,负责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全区防汛工作;督促、指导、检查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水方案;督促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及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制定;督促有防山洪任务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制定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督促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清除河道及行洪区范围内阻水物;负责防汛经费申请与计划及使用监督;负责全区防汛物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防汛指挥系统建设与管理。
值班电话:2491123,电子邮箱:msqyjj123@163.com。
2.2 镇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防指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并设立办事机构。
2.3 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重要水利水电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及发布
(1)根据洪水灾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洪水灾害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特大(一级)、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表示。预警级别与灾害等级相对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2)预警建议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区防指办,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区政府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或者宣布取消,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市防指,下同)备案。同时,通过广播、信息网络、宣传车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启动《麻山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区防指及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相应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履行各自所应当承担的职责。
3.2 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雨情、水情监测及重要河流水情信息的预报工作。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区防指办应当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当在2小时内区防指办,重要站点水情应当在30分钟内报区防指办,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区堤防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洪水量级、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者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者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立即启动抢险预案,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布预警,为人民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3 预防预警行动
3.3.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和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湖库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区、镇分别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满足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山洪易发区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汛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3.2 河洪水预警
当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江河洪水发展趋势,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预警提供基本依据。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形成预警建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区防指办,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区政府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
3.3.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形成预警建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区防指办,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并做好排涝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
3.3.4 山洪灾害预警
易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所在地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山洪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形成预警建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报区防指办,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管理局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发放“明白卡”。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当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按照当地防山洪预案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风险图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等各类洪水风险图。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4.2 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洪水灾害应急预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1)按照洪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与特大(一级)、大(二级)、较大(三级)、一般(四级)四个灾害级别相对应,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和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水利、防洪工程按照批准的调度权限进行调度。水库要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查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当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区防指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水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水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同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区防指。任何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当立即向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水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区防指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者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区防指报告。
4.2 一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洪水灾害时,应当启动一级响应。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和区、镇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视情况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级政府发布响应信息。由区防指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市政府总值班室。区相关单位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组织开展防洪抢险工作。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每天在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工作情况。区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协调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道路交通管理站、麻山公安交警大队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启动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区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或者到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相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相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将抗洪抢险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防指。
4.3 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大洪水灾害时,应当启动二级响应。
(1)区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和镇政府主管领导参加,作出相应防汛工作部署,视情况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各级政府发布响应信息。由区防指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区政府总值班室。区相关单位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组织开展防洪抢险工作。区防指加强值班,不定期在媒体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工作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协调调拨防汛抢险物资,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区道路交通管理站、麻山公安交警大队为灾区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巡堤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相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当地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
4.4 三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洪水灾害时,应当启动三级响应。
(1)区防指第一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防汛工作部署,将情况上报区防指总指挥,视情况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各级政府发布响应信息。由区防指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区政府总值班室。区相关单位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组织协调区防指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保障指导工作,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救灾工作。
(2)由相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防汛预案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开展防汛抢险工作。相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当地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
4.5 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洪水灾害时,应当启动四级响应。
(1)区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视情况启动四级应急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上报区防指总指挥和第一副总指挥,区防指办将情况通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由区防指办将情况上报市防指、区政府总值班室。区相关单位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区防指办组织协调市防指成员单位做好相关保障指导工作。
(2)由相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抢险工作,当地防汛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防汛预案采取相应防汛抢险措施。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办。相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当地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一线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汛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将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当地政府和区防指。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洪水
(1)当河洪水水位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区防指、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权限和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蓄洪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2)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区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强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量或者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要转移,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镇、村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当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有人员伤亡,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或者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区防指向区人武部和市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当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
(2)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当迅速组织受影响的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区防指应当立即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洪水灾情信息
(1)洪水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水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水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补充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当地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洪水灾情。
4.7.2 报送时限
发生一般(四级)或者较大(三级)洪水灾害时,区防指办要在灾害确认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区政府在4小时内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区防指办同时上报市防指,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发生大(二级)或者特大(一级)洪水灾害时,区防指办要在灾害确认后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区政府在3小时内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区防指办同时上报市防指,并对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4.8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申请,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区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较大及以上洪水灾害后,区防指应当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1)出现洪水灾害或者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事件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者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迅速调集本地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者救援工作。水库重大险情抢护应当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伍或者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处置洪水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当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当地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应当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当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器材,撤离时应当及时消毒、去污处理。
(3)发生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者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发生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发生洪水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1)洪水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组织相关媒体,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2)区委宣传部要派人到指挥部开展现场工作,负责对现场媒体活动进行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
(3)区防指负责组织参与救援的成员单位和专家撰写新闻稿及灾情报告,报区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发布。
(4)各单位在收集、整理、传递洪水灾害信息时,必须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误报,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信息。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1)一级、二级洪水灾害在汛情得到有效控制情况下,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进行确认,并提出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三级、四级洪水灾害在汛情得到有效控制情况下,应急响应终止由区防指进行确认,并提出建议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防指办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上级部门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向各参与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结束工作任务,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发布汛情解除信息;
(4)应急状态终止后,现场指挥部应当根据区防指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继续进行气象水文监测和评估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13.2 按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洪水灾害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为应对洪水灾害提供畅通的信息保障。
(2)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原则,确保信息畅通。
(3)出现洪水灾害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通信部门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全力保证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或者易出现险情的水利工程设施,应当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当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决策实施。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当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群众抢险队伍。
麻山区人武部负责抢险期间预备役及民兵调配。
5.2.3 供电保障
鸡西市郊区农电局麻山农电所负责抗洪抢险救灾、抢排渍涝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站、麻山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洪水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抢救伤员、灾区防疫消毒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洪水灾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
5.2.8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区财政根据灾害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洪抢险的义务。
(2)汛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根据洪水灾害的发展趋势,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水灾害期间,应当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实际问题,要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关键时刻,各级防汛行政责任人应当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救灾。
5.3 技术保障
(1)防汛指挥系统
建设区级防汛指挥系统,形成覆盖镇、村防汛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建立健全覆盖全区的防汛指挥通信联络网。
(2)专家库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水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针对不同种类洪水灾害指导防汛工作。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区防汛专家库人员。
(3)防汛专家组
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共同成立防汛应急救援专家组,由农业农村、应急业务人员组成,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救援方案,对区防汛抢险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汛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区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洪抢险方案,处理重大险情,指导抗洪抢险。
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负责人,区防指办主任为联系人。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由区防指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加大《洪水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传洪水灾害应急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积极参与防汛减灾。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免费培训。
(2)培训工作应当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5.4.3 演练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一般2-3年举行1次,由区防指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洪水灾害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当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受灾群众进行恢复重建,保证受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治疫病的传播、蔓延。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当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要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汛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修复。防汛工程应当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当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部门应当针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工程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险的工具。
(2)黑龙江省汛期。我省汛期分为凌汛期和夏汛期,凌汛期为每年4月10日至5月15日,夏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20日。
(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4)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5)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6)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明白卡。山洪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简称,卡片上有住户家庭成员个人、预警信号、信号发布人和防汛值班电话,以及逃险路线、避险地点等信息。
(8)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将要超过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大江大河。指流域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黑龙江省有4条大江大河,其中有鸡西地区虎林市的乌苏里江。
(10)中河。指流域面积在1—5万平方公里之间的河流,黑龙江省有18条中河,其中有鸡西地区的穆棱河。
(11)全国重点防洪中型水库。鸡东县境内的哈达水库为国家确定的黑龙江省9座防洪重点中型水库之一。
(1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起草与修订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起草。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者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相关防汛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做出相应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3责任追究
全区抗洪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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