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鸡西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者:
- 发布时间:2020-07-14 09:52:00
- 来源:市政府网站
联系人:市发改委收费管理科 高洪宇
电 话: 16604678531
邮 箱:jxwjxzk@163.com
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3日
鸡西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省物价监管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6〕6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等(简称停车场,下同)经营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制定和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泊位;具有自然垄断性和公益性特征的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医院、旅游景点、大型文化及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使用非政府资金、非公共场地建设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和其他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停车场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按照“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地理位置、服务水平、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和管理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基础上确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车型、区域、类别实行差别定价政策。根据不同情况制定收费时段,实行计时、计次、包月或包年收费方式。
实行计时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计时从车辆驶入停车场开始至60分钟为首小时,收费道路停车泊位停车15分钟以内不得收费,在非收费时段不得收费,道路以外的商业停车场除外。24小时内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超过24小时的,按标准重新计收。
实行计次收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停车场性质确定。
包月或包年停车收费,在不超过停车场收费标准前提下,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经营者在取得相关资质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具体收费标准。所取得的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 按不同车辆占用停车场面积大小,车辆类型划分为:
摩托车: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小型车:19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
中型车:20座至39座客车、2吨以上至7吨货车;
大型车:40座(含)以上客车、7吨以上至15吨货车;
超大型车:15吨以上货车,超长挂车及特种运输车辆。
第十条 停车场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方便群众、规范使用”原则。下列情况可免收停车费:
(一)居民区周边道路在不影响通行条件下施划的免费和非收费时段停车泊位。
(二)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市政工程和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等车辆。
(三)殡葬服务单位(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骨灰寄存堂、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等)停车场。
(四)进入计时收费停车场在免费时间内停放的机动车。
第十一条 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原因依法被暂扣、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所有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阳光收费公示。
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处和收费窗口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标明经营者名称、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时段和“12315”价格举报电话等。
第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费应提供正规票据。对不提供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我市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鸡西市市区机动车占道停车场、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
收 费 时 段(7:00—20:00) 其它时段免费 |
||||
免费时间 |
首小时 |
最高限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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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型 车 |
19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 |
15分钟 |
3元 |
15元 |
首小时后每30分钟加收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 |
中 型 车 |
20座至39座客车、2吨以上至7吨货车 |
15分钟 |
5元 |
20元 |
|
大 型 车 |
40座(含)以上客车、7吨以上至15吨货车 |
15分钟 |
7元 |
25元 |
|
摩 托 车 |
15分钟 |
2元 |
10元 |
附件2:鸡西市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医院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
停车场名称 |
车 辆 停 放 收 费 标 准 |
|||
免费时间 |
2小时 |
备注 |
|||
小 型 车 |
19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 |
飞机场 |
6分钟 |
5元 |
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 1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台15元(出租车2小时后不再加收) |
火车站 |
6分钟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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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 |
6分钟 |
||||
医院 |
15分钟 |
||||
大 中 型 车 |
20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 |
飞机场 |
6分钟 |
8元 |
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 1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台20元 |
火车站 |
6分钟 |
5元 |
|||
客运站 |
6分钟 |
||||
医院 |
15分钟 |
||||
摩托车 |
飞机场 |
6分钟 |
2元 |
2小时后每小时加收 1元,24小时内最高收费标准为每台10元 |
|
火车站 |
6分钟 |
||||
客运站 |
6分钟 |
||||
医院 |
15分钟 |
附件3: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 辆 类 型 |
免费时间 |
收费标准 |
|
小型车 |
19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 |
15分钟 |
5元/台·次 |
中型车 |
20座至39座客车、2吨以上至7吨货车 |
15分钟 |
10元/台·次 |
大型车 |
40座(含)以上客车、7吨以上至15吨货车 |
15分钟 |
15元/台·次 |
摩 托 车 |
15分钟 |
2元/台·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