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麻山区范围内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在麻山区范围燃放烟花爆竹问题公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1月23日(腊月二十四)凌晨1时;

()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1月29日(正月初一)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6时至23时;

()212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及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四)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康养机构;

(五)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主次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及周边。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产品和需要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各类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注意事项

(一)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说明书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购买烟花爆竹时,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禁放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七、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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