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置决定预公告
- 发布者:麻山区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6年07月31日
- 来源:麻山区城市执法局
房屋安置决定预公告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保障居民住房安全,有序推进房屋安置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对麻山区麻山镇前进社区、麻山村受水汽区域、麻山街道中心社区共计35户房屋开展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墨都名苑小区项目。
二、实施主体
麻山区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
麻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四、实施目的
本次安置工作以保障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为核心,采取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方式,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安全感。
五、安置范围
1.麻山区麻山镇前进社区、麻山村:东至西大坡岗,西至高速收费站、九坑加油站,南至李河沟,北至后沟。以上范围内,受水汽侵蚀、存在安全隐患的易受灾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参与安置。
2.麻山区麻山街道中心社区:东至英林路,西至建设路,南至中心街,北至河滨路。以上范围内,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平房及附属设施。
六、自愿报名参与主体
本次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主体,为安置范围内房屋产权合法清晰、手续齐全、实际居住的麻山镇前进社区、麻山村受水汽侵蚀、存在房屋安全隐患和麻山街道中心社区合法房屋产权人。无合法产权手续、违章搭建、临时构筑物和因个人原因造成房屋损毁的,不纳入本次自愿报名参与安置范围。
七、实施流程
1. 调查登记阶段:工作人员对安置范围内房屋产权、面积、居住人口、房屋受损情况、附属设施等进行全面核查、登记造册,公示摸底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2. 评估公示阶段:由被安置人代表选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分户评估结果依法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群众异议复核申请。
3. 协议签订阶段:现场签订安置协议。
4. 搬迁验收阶段: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按协议约定完成房屋腾空搬迁,由工作组现场验收确认。
5. 补偿兑付及安置交付阶段:依规足额兑付各项补偿、奖励,有序推进安置房分配、交付及后续产权办理工作。
八、自愿报名注意事项
1.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对象应为房屋产权人,身份信息需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姓名保持一致,房屋产权人、合法继承人、产权人配偶可参与本次安置。安置补偿协议书需由房屋产权人签订。
2.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房屋,应为已办理合法权属登记的有证照房屋,无证照房屋不在本次安置范围内。
3.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房屋,需满足基本居住生活条件,房屋结构完整。房屋部分倒塌、全部倒塌、不具备基本居住生活条件的,不纳入本次安置范围,房屋价值评估将严格按照房屋当前实际状况开展。
4.现持有人通过买卖等方式持有多个非本人名下房屋的,不可合户安置。
5.原铁路部门颁发的产权证照与当地房屋登记机关颁发的产权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以登记发证机关查档回执为依据(由产权登记部门先行确认该房屋产权权属)实施安置。
6.补偿办法及标准,详见《麻山区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补偿方式”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执行标准、经营的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执行标准、非住宅房屋(仅限平房门市)产权调换执行标准部分;“差价结算”选房原则、住宅附属物及其他补偿、非住宅附属物及其他补偿部分。
7.奖励与补助,详见《麻山区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奖励”第1、2、3款内容;“被征收人的非住宅房屋奖励”第1、2、4、6、7款内容。
8.自愿报名参与安置的,应当积极支持房屋安置工作,依法在签约期限内完成安置协议签订,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入住。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在本决定限定的期限没有完成搬迁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与本次安置。
本公告为预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麻山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麻山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31日


